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四川省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四川省福建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企业活动。 第四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二)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据。 (三)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 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 除法定的会计的帐册以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六) 按时完成每月、每季及每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五条 财务稽查制度 (一)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没有与接替人员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三)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参与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 (一) 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金、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 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第七条 记帐方法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财务权责发生制。会计应确保帐目的真实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九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本会有关负责人须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二) 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三)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四) 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本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 (五)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禁止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 第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 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本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派的专人保管。 (三)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四)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财会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 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本会负责人或负责人指派的专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二) 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三) 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单价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按规定办理,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会议负责对会费的计划安排,监事会负责财务审核监督,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会长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因公外出,差旅费按本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接待费按尽量节约的原则,由秘书长审定,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原则上由相关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节假日及年终奖励、个人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稿费、奖励提成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或会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3000以上的开支,经请示会长书面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报销应符合监督原则。即开支前应按规定向相关领导报告,开支后的每一笔报销单据,其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帐,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监事会定期向会长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执行情况,由秘书长或会计定期向会长会议汇报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会长会议及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七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必须开支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八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让、转借。 第二十五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管理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代开发票。 第二十八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帐,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上报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应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必须定期编制,并报送会长和监事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6年9月会长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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